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圆锥滚子轴承作出反倾销行政

经调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Chin Jun 工业公司在调查期内未向美国出口涉案产品、河北隆盛金属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了要求复审申请,因此取消对上述2家企业的复审,普遍税率(包括烟台铁姆肯有限公司和常山皮尔轴承有限公司)为60.95%。”   2007年3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圆锥滚子轴承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2006年6月27日,应美国光洋集团(Koyo Corporation of U.S.A.)、美国铁姆肯公司(Timken Company)、烟台铁姆肯有限公司(Yantai Timken Company Limited)和河北隆盛金属矿产贸易有限公(Hebei Longsheng Metals & Minerals Co., Ltd)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圆锥滚子轴承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复审调查期为2005年6月1日~2006年5月31日。   立案后,中国Chin Jun 工业公司(Chin Jun Industrial Ltd)、常山皮尔轴承有限公司(Peer Bearing Company—Changshan)、烟台铁姆肯有限公司(Yantai Timken Company Limited)和河北隆盛金属矿产贸易有限公司(Hebei Longsheng Metals & Minerals Co., Ltd)参与了本案的应诉工作。   经调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Chin Jun 工业公司在调查期内未向美国出口涉案产品、河北隆盛金属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了要求复审申请,因此取消对上述2家企业的复审,普遍税率(包括烟台铁姆肯有限公司和常山皮尔轴承有限公司)为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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